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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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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與民生路交叉口(台64快速道路橋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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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板橋區公所(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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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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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968691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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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J5819@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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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點文化路端廣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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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表演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採電話預約方式登記。
首次申請藝人,請先填妥附件「板橋花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email方式向板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次申請藝人,請直接電聯板橋花市現場管理員:林小姐 0912816278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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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點文化路端廣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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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表演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採電話預約方式登記。
首次申請藝人,請先填妥附件「板橋花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email方式向板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次申請藝人,請直接電聯板橋花市現場管理員:林小姐 0912816278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A.首次申請藝人,請先填妥附件「板橋花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email方式向板橋區公所提出申請。
B.二次申請採電話預約登記。請電洽板橋花市現場管理員 林小姐0912-816278
開放數量:
開放2組個人或團體(團體組3人以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音樂類為避免彼此影響僅開放1組表演)
場地管理規定:
1.民眾須具備基北北桃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街頭藝人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公所核准後方可展演。
3.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並應接受本公所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4.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5.全區僅限音樂類得使用擴音設備;並視現場音量依公所或花市自治會人員指示調整。
6.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公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7.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8.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9.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10.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11.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12.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3.非展演時段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4.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永久不得於該場域申請展演。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