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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二、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兩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本檔案僅供參考,各基金會得依規模、組織大小及業務需要,參考國際內部稽核協會發布之國際專業實務架構(IPPF)等,自行研訂合適之內部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本局將依相關法規及專業意見持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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