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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監察人) 改選並變更登記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附文件(一式二份):
1.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 新任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3. 新任董事(監察人)名冊
4. 新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證明
5. 新任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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