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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施行,有關本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相關規定,逕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辦理。
- 依財團法人第9條規定,本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金額為現金新臺幣500萬元,餘依6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基金會,捐助財產總額低於本市訂定標準者,無須因應新法規定補足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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