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報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會之普通決議,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應附文件(正本1份):
-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 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書
檔案下載
:::
Copyright © 2021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版權所有
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相關意見反映請逕洽新北市文化局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