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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基金會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提報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會之普通決議,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應附文件(正本1份):

  1.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 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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