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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一、應檢附以下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市申請:
- 申請書
-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另附其遺囑影本。
-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體董事五分之一以上具文化藝術經驗之證明文件。董事或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董事與監察人為現職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書。
- 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另附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 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另附監察人印鑑清冊。
- 該年度業務計畫書。
- 捐助人名冊及會議記錄。
- 董事會議紀錄。
-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移轉捐助財產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會址證明文件。(所有權證明文件、所有權人同意書、租賃契約影本等。)
- 基金會基本資料表。
二、若欲向銀行設立籌備處帳戶以存放基金,需先來函向本局申請並檢附基金會捐助章程或其他設立宗旨之說明資料。後持許可函向銀行設立籌備處戶。
三、後續程序
- 收到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方法院聲請登記。
- 法人登記完成後,持法人登記證書至稅務機關(北區國稅局)管轄地區辦理基金會稅籍登記、申請統一編號及免扣繳所得稅等事宜。並於收受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基本資料表、登記證書影本、財產證明文件(財產所有人應為基金會)一份報本府備查。
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應附文件可 在此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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