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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變更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會之特別決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附文件(一式二份):
1.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 原捐助章程影本(已蓋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印)
3.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4. 新修正之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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