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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財產變更
一、基金會變更登記財產,應經過董事會議通過,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附文件(一式二份):
- 載明變更後財產總額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 變更後之財產清冊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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