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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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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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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板橋區公所(站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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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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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968691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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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S0421@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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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點站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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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上班日電洽板橋區公所承辦人葉小姐。
填妥展演使用申請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提出申請。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受理登記方式:
A.上班日電洽板橋區公所承辦人葉小姐。
B.填妥「新北市政府站前廣場展演使用申請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公所提出申請。
(通過審核者使得完成預約登記)
*板橋區公所承辦人-葉小姐(02)2968-6911 分機279,傳真號碼(02)2967-8550
電子郵件信箱:AS0421@ntpc.gov.tw
最晚申請時間:
展演日一個月前 。
展演規範:
1.申請前請先詳閱「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公設廣場使用管理要點」文件。
2.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並應接受本公所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3.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使用擴音設備其音量傳遞範圍應依合理之傳播表演範圍,其範圍本公所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6.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7.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8.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及人員傷亡,應負損壞修復及傷亡賠償責任。
9.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0.非展演時段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1.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永久不得於該場域申請展演。
12.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或有其他活動進行,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場地若當日有其他政府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得要求申請人延期或取消申請。
3.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公所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4.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