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樂園
                            
                         
                                                - 
                                                            
                                                            開放點位:1
- 
                                                            
                                                            所在地址:新北市八里區觀海大道171號
- 
                                                            
                                                            管理單位: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樂園
- 
                                                            
                                                            聯絡方式:聯絡人/洪小姐
- 
                                                            
                                                            電話:02-86303508#621
- 
                                                            
                                                            E-mail:sandy@popsmile.com.tw
展演點位
                        - 
                                             1號點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樂園戶外廣場 1號點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樂園戶外廣場- 
                                                                            
                                                                            開放類型:視覺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不開放線上申請。 填妥申請表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管理員提出申請。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開放時段
                        
                                例假日與國定連續假期。
13:00~17:00
                        13:00~17:00
受理登記方式
                        
                                電子郵件報名。
申請流程詳見下方場地使用規則說明。
                            
                        最晚申請時間
                        
                                展演日前15個工作天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使用規定:
                                
                        1.表演者須具備新北市政府或合作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等)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遵守「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並配合文化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查驗。
3.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表演者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可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表演內容不可用火(含現場加熱食品或物品)或具危險性,亦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反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5.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6.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現場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7.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表演者需將車輛停放至停車場,並自行負擔停車費用。
8.申請流程:
(1)採電子郵件報名,表演者請於展演日至少15個工作天前,詳閱「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樂園-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並填妥「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街頭藝人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檢附包含新北市街頭藝人登記證和歷年表演相關影音連結或圖檔,以電子郵件正式提出申請。
(2)經審核後,由專人聯絡通知,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結果。經審核通過及公告之場地,表演者如欲取消申請,應於預定實施日期前至少3日通知「卡滋爆米花觀光工廠」,並告知原委。
地圖位置
                    附近展演空間
                    
                    
                    :::
                    
                    
                        
                            Copyright © 2021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版權所有 
                        
                        
                            
                        
                            
                                
                        
                        
                            
                        
                    
                
            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相關意見反映請逕洽新北市文化局F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