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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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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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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坪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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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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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665725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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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C3173@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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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點茶鄉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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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工藝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紅框處為展演範圍*
申請方式:
1.先電聯場地管理員。
2.填妥附件「坪林區茶鄉廣場展演使用申請表」提出申請。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坪林區公所配合113年茶鄉廣場「茶尋樂台-周末市集」封街活動。
暫不開放6月22日至9月29日期間週六 及 6月23日至12月29日期間週日 街頭藝人登記展演**
開放類型: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受理數量:1組個人或團體(團體5人以下)。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或有其他活動進行,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場地若當日有其他政府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得要求申請人延期或取消申請。
3.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公所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4.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場地管理規定:
1、街頭藝人須具備基北北桃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坪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公所核准後方可展演。
2、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須遵守「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活動申請審查程序及稽查作業規定」並依該規定配合文化局、本公所及警察機關等相關稽查人員查驗。
3、本公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4、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5、使用擴音設備其音量傳遞範圍應依合理之傳播表演範圍,其範圍本公所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
6、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公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7、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8、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本公所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9、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10、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11、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公所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12、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13、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4、非展演時段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5、未事先申請不得展演。
16、本場所不提供停車位置。
17、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永久不得於該場域申請展演。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