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2021新北市街頭藝術活絡展演活動(已申請額滿)
壹、主旨
為振興街頭藝術,降低疫情對表演者的衝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持續推出街頭藝術活絡展演計畫,結合本市藝文場域,替新北市街頭藝術工作者量身打造百場演出活動,增加演出機會,也期待民眾在全程佩戴口罩且保持安全距離的前提下,於藝文展演空間持續欣賞表演,以營造身體健康、內心歡樂且富含文化底蘊的防疫安全生活。
貳、辦理單位:
指導機關:新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承辦廠商:宜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辦廠商)
參、演出場次及日期
一、演出場次及日期:於110年10月16日至11月28日,擇週末例假日,於本市藝文場館或本市適合街頭藝術展演場地辦理,每次演出至少2小時。
二、演出時段:原則為下午場或傍晚場時段,依場地條件由主辦機關及承辦廠商視需求進行調整。
肆、辦理場地:
一、預計於本市府中15、林本源園邸、板橋放送所、空軍三重一村、435藝文特區、鶯歌陶瓷博物館、十三行博物館、黃金博物館及淡水古蹟博物館等本市所屬藝文場地或配合本府活動於指定場域辦理。
二、前揭各場地可供演出之點位範圍,依各場地管理人員及管理辦法訂之。
三、或其他經主辦機關及承辦廠商同意之本市可供街頭藝人展演之公共空間。
伍、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持有新北市街頭藝人證者始得申請;以設籍新北市、或身心障礙與低收入戶、或109年12月31日前領有舊制許可證者為優先。
二、演出期間請配合本市防疫規定,全程配戴口罩。吹奏類型演出之藝人因演出型態有防疫疑慮,敬請暫緩申請。
三、為提供更多演出機會,原則每人最多申請3日,以2個月內不同日期為優先。遇有申請場次爭議時,由承辦廠商以公平、公正原則盡力協調。
四、展演時請將本市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並配合接受主辦單位及場所管理人員之查驗。
五、現場展演不得影響場所管理人員其他許可之活動。
六、展演者不得於現場販售成品或未經允許之物品。
陸、申請方式
一、符合以上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0年11月14日前,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所需資料,防疫期間以線上申請、電子郵件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為優先,暫不受理親自繳交。(以上擇一即可)
(一)線上申請:請填寫申請資料及場次。
(二)電子郵件:將申請表等相關資料以WORD檔或PDF檔電子檔案格式寄至寄至ntc.busker@gmail.com。(※寄出後請於隔日起算至第四日上班時間,自行撥打專線:(02)29603456分機4628,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已收訖。)
(三)掛號郵寄:將申請表等相關資料以掛號寄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文化局街頭藝人工作小組,並請於信封標明「新北市街頭藝術活絡展演活動申請」(以郵戳為憑)。(※寄出後請於隔日起算至第四日上班時間,自行撥打專線:(02)29603456分機4628,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已收訖。並請自行保留掛號執據為存)
二、若本年度開放演出名額已滿,承辦廠商得提前截止受理。名額有限,請儘速報名。
三、各場次若有1組以上申請者,主辦機關得以抽籤排定。若遇有申請場次爭議時,由承辦廠商以公平、公正原則盡力協調。
四、每月排定之展演者名單及場次表,活動10日前於本網頁公告。申請者請自行上網或電話查詢,承辦廠商另以email通知。
五、每月展演者名單及場次表,一經排定,申請者不得拒絕或無故缺席。若需協調更換其他場次(最遲演出前15日)或因健康因素請假者(最遲演出前7日),請自行聯絡專線:(02)29603456分機4628,以辦理協調及請假事宜。
六、申請者若於1個月間無故缺席超過1次(含),承辦廠商有權暫停安排其次月申請場次,已安排之場次則主動刪除並安排其他申請者遞補。
柒、申請繳交文件:
一、街頭藝術活絡展演活動申請表一份(含申請資料等附件)。
二、申請表須另附本市街頭藝人許可證電子圖檔。
捌、演出補助費用
各場排定之展演者,於當日準時至現場,並依本活動申請簡章及「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完成演出,且個人行為及演出內容無任何違反善良風俗者或損害場地者,可於演出後60個日曆天匯款演出費新臺幣2,000元(每場每小時1,000元,每次排定每場2小時)。
玖、防疫規定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演出時請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文化部各項防疫指引。經排定演出之展演者,應於表演當日遵守展演場地單位公告之防疫規定;配合現場工作人員量測體溫、維持展演社交距離及容留人數限制。並出示個人實聯制QRcode供民眾掃描。
拾、演出注意事項
一、凡報名申請本活動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簡章與注意事項等相關規範,並遵守「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及各戶外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相關規定。
二、各場展演者請於演出前半小時至現場,並與承辦廠商工作人員或場地管理人辦理簽到。展演所需相關設備例如:桌椅、畫架、燈光、音響器材等及電力,展演者均需自備,現場恕不提供。
三、各演出場地及使用範圍已由主辦單位及承辦廠商完成洽借,展演者不需付費。請於演出期間自行維護場地之整潔。演出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廢棄物。演出期間造成場地損壞者,應負責修復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若遇風災或天然災害致新北市政府發佈停止上班課公告,或各管理單位認定因天候或自然因素無法演出之情事,演出活動即暫停乙次,由承辦廠商以電話即時通知演出者,該場演出費則保留或繳回予主辦單位。
五、演出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妨害善良風俗及影響活動整體形象之行為。展演時請注意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勿觸犯相關法規及侵害著作權人之相對權利。
六、請注意展演現場音量控制、展演內容不得使用例如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紋身、明火、噴漆及動物等,表演藝術類如有特技、拋物演出,應有足夠安全距離,並維護現場安全。若展演者有違反「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及各管理單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承辦廠商工作人員、各管理單位人員得予以糾正,並得視情節輕重令其立即停止展演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拾壹、其它及爭議處理
一、申請者需確保所填資料正確、詳實、清晰、有效,若因申請表所填資料錯誤、模糊或失效,致損失權益,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二、有關申請需檢附之相關文件務必填妥繳交,資料不全者,應於承辦單位通知後3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完成者視同放棄本次申請。
三、主辦機關保有修改、解釋、認定或補充活動內容及簡章辦法之權利。如有異動,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及新北市街頭藝人網站公告為主。若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活動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