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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空間申請

Booking Space
陽光運動園區
陽光運動園區
  • 開放點位:
    4
  • 所在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業街
  • 管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 聯絡方式:
    聯絡人/吳小姐
  • 電話:
    02-89699596#211
  • E-mail:
    AC8921@ntpc.gov.tw
展演點位
  •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A
    1號點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A
    • 開放類型:
      視覺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B
    2號點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B
    • 開放類型:
      視覺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C
    3號點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C
    • 開放類型:
      工藝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D
    4號點
    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D
    • 開放類型:
      工藝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開放時段
週六、週日,但本處得視實際需求不予開放特定或全部展演地點。
夏令(05~09月)時間:下午15時至22時。
冬令(10~04月)時間:上午12時至22時。
受理登記方式
每月10日前於藝文團體資訊網,線上申請次月展演時段。
最晚申請時間
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線上申請次月展演。 (申請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使用規定:

***新場地規範自114年1月起正式實施***

***申請結果請至高灘處官方網站查詢***

 

申請資格:

1.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街頭藝人證(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等主管機關所核發街頭藝人證),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並限現場進行創作。

2.街頭藝人提出線上申請,經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核准後方可展演。

 

申請流程: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至新北藝文團體資訊網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本處官方網站公告。
4.街頭藝人線上申請同一日期同一展演時段僅得申請1 個展演位置,不可重複申請。
5.若有團體(3人以下)線上申請,請推派1人申請,該團體其他人員,當月不得另外申請。 

 

展演場地規定:

1.展演類別:視覺藝術類(噴漆、烤漆繪畫類不開放)、工藝藝術類及表演藝術類(不含唱歌、演奏)共計4組

2.展演場地:兒童遊戲區之入口廣場

3.展演時段:

週六、週日,但本處得視實際需求不予開放特定或全部展演地點。

夏令(5~9月)時間:  下午15時至22時。

冬令(10~4月)時間上午12時至22時。

4.其他展演規定:

a.本區並無戶外電源,展演者如有使用電源需求者請自行準備。

b.本區展演活動禁止使用發電機設備,如有用電需求應改用蓄電池或其他方式替代。

c.如需擺放現場創作物品應使用攤架陳列,禁止使用簡便紙箱陳列。

d.如需使用帳篷應保持整齊清潔、無髒汙破損。

 

展演規範:

1.展演者申請核准後,於當日展演前應至本處保全崗哨-中安哨簽到並確認位置。

2.本處管理人員將於展演時間內不定時前往展演地點了解展演者展演情形。

3. 2人以內的團體表演視同為申請1個名額(但每人仍須填列申請表),且每位表演團員均需具有本府文化局認可街頭藝人證方得進行展演,另現場管理人員如對團體表演人數過多認定有妨礙行人通行之疑慮者,有權裁量是否接受該團體表演之申請,或調整該團體表演之位置。

4.申請展演人員應於申請前詳細閱讀本說明文件,俟經申請即視為了解並同意相關管理事項及本處管理作為。

5.擺設物品及使用範圍不得佔用行人步道,包含固定遮陽傘的傘柱(繩)。

6.維護路面平整及行人安全,展演者不得私自於地面鑽孔或埋入地面掛鉤或固定繩索所需使用之物品。

7.展演者展演時應佩掛本府文化局認可街頭藝人證或將展演證彩色放大影印放置於清楚可見處以供稽查人員核對身分與識別之用。

8.展演者表演之場地,依本處於規定的位置擺設為限,如遇該場地舉行活動,本處將事先公告暫停申請作業。

9.展演者擺設的展示品等相關物品,其擺設範圍不得超出規定範圍外,現場管理人員若認定該擺設物品有超出範圍或妨礙、影響公眾動線者,有權請展演者配合調整或減量擺設。

10.本展演場地不得使用擴音器、音響等音效設備。

11.展演者如表演或展示的物品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取得相關使用權利。

12.展演後展演者應清理使用過的場地,共同維護環境清潔,展演者所使用的傘架、展示品、畫作等使用器材,不得堆放於園區內,如經發現,視同廢棄物處理。

13.展演者應接受本處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並遵守本場地各項使用規定,如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本處管理人員有權做出適當之處份。

14.工藝藝術類限開放現場創作之工藝品、傳統技藝,惟創作成品不得為單一固定款式。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中籤後機關如有收回之必要性,街頭藝人不得拒絕。

2.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處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4.違規情形:本場地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經現場人員勸導不聽 (含口頭勸導)或拍照舉發者,除要求其立即停止展演活動外,並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1)未經核准於園區內私自展演者。

(2)超過展演時限仍繼續展演且未於現場人員勸導後15分鐘完成收攤者。

(3)非屬展演時段預先擺放物品。

(4)依規定經環保局測量超過噪音分貝值。

(5)經公眾投訴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經查證屬實者。

(6)現場無實際表演行為而僅販售現成商品者。

(7)現場展演者與申請者身分不符者。

(8)展演者的行為違反其他法令或管理規定者。

5.得依第7點規定要求違規者立即停止其行為,並依下列違規情形之輕重禁止其後續展演申請資格:

(1)初次違反規定者,禁止展演申請權1個月。

(2)第2次違規反規定者,每次違規即禁止展演申請權2個月。得連續處分之。
本處將視情節輕重最重處以1年禁止展演申請。並移送文化局、警察局或環保局進行相關處置。

地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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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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