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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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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39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108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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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新北市政府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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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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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20-88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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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v1716@ntpc.gov.tw
受理類型及數量
1.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2.每時段原則受理1-3組。(依展演型態、使用範圍及現場營運進行調整)
場地特性
1.場地位於鶯歌美食廣場內,假日人潮流量大。
2.鄰近餐飲營業區及出入口,展演時不得妨礙市場營運及通行。
現場管理單位:
鶯歌美食廣場自治會
陳怡雯 總幹事/0970-677172
展演規範
1. 民眾須具備基北北桃核發有效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 每月1-10日開放下個月展演預約申請,每日開放現場1~4組展演,最遲於每月25日公佈下個月展演者排程。
3. 管理單位將考量市場形象及民眾愛好,並依申請展演內容與申請組數安排展演(如大型展演1組、小型展演最多3組),未獲該申請時段展演者,得向管理單位協調於其他時段展演。
4. 展演申請不得轉讓其他展演者,但提出書面申請敘明理由,經管理單位同意者除外。
5. 須於展演前3日與管理單位確認展演事宜,倘遇天候不佳或市場舉辦活動,廣場場地空間不足,則取消展演場地申請,不得異議。
6. 須遵守「新北市政府執行街頭藝人從事展演稽查作業規定」並依該規定配合文化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稽查人員查驗。
7. 展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
8. 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展演。
9. 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不得標價販售,亦不得展示販賣食品、飲料及其它商品。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10.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集會遊行動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11. 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12. 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13. 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結束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本市場不負保管之責。
14. 展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15. 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16. 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
17. 其餘如「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規定。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560、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