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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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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39新北市鶯歌區館前路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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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新北市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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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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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679608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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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chloe@ntcam.org.tw
例假日、國定假日 :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
(本館得視實際營運及活動需求調整)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須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有效街頭藝人證。(包含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等主管機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且證件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 展演類別以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為原則,並應符合申請人所持街頭藝人證登載之展演類型。
(三) 展演應由經核准之街頭藝人本人或申請團體進行,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展演。
(四) 團體展演人數以5人以內為限;如有特殊展演需求,應於申請時敘明,並經本館同意後辦理。
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應依本館公告方式提出申請:填具「新北市美術館街頭藝人公共空間提供展演使用申請表」或使用「新北市藝文團體資訊網」進行申請。
(二) 本館原則於每逢單數月份1日至10日受理申請,受理後續二個月之展演申請案件;逾期申請者,本館得視場地使用、行政作業及整體營運情形決定是否受理。如遇特殊活動、展覽開幕、園區管制、天候因素或其他營運管理需求,本館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受理期程、開放時段、展演地點或暫停受理申請。
(三) 所有申請案件均須經本館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本館通知展演日期、時段及地點,未經本館核准者,不得逕自展演。本館得依展演內容、展演型態多元性、與美術館場域氛圍之契合度、觀眾參與性、公共安全、園區動線及過往展演配合情形等因素綜合評估。如經審核認無適合本館公共空間及藝文推廣目的之申請案件,該展演時段或點位得予從缺。
(四) 如申請人因故無法展演,應於展演日前2日主動通知本館;如遇天候不佳、不可抗力或突發狀況,應儘速聯繫本館承辦人員。
展演方式:
(一) 展演者經核准展演時段後,應於展演當日至本館1樓服務台完成報到。
週二至週五平日應於12:00前完成報到,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應於11:00前完成報到。
*未依規定完成報到者,本館得視同放棄當日展演資格,並得視現場情形調整或取消其展演安排*
(二) 展演者應依核准時間開始及結束展演,不得逾時。展演結束後,應於15分鐘內完成場地清理及器材撤收。
展演規範:
(一) 展演者應於展演現場明顯處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本館人員或相關主管機關查驗。
(二) 展演內容應與申請類別相符,不得從事與展演無關之商業販售、宗教、政治宣傳或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 展演者得接受民眾自由樂捐;如屬視覺藝術類或工藝藝術類,應以現場創作或展演成果為主,不得僅販售現成商品。
(四) 展演者應自行準備展演所需器材及設備。本館不提供電力、水源、桌椅、帳篷、音響或其他輔助設備。
(五) 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如有用電需求,應自行使用蓄電池或其他安全替代設備,並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
(六) 如需使用音響、麥克風或擴音設備,應以不影響展覽品質、觀眾參觀、周邊住戶及園區安寧為原則;音量應控制於合理範圍,並配合本館現場人員指示調整或停止使用。
(七) 展演器材、展示物、桌椅、帳篷或其他物品,應以不妨礙民眾通行、消防安全及園區動線為原則,並不得破壞地面、牆面、植栽、公共設施或藝術作品。
(八) 展演者應自行維護展演區域整潔,展演結束後應立即清理並恢復場地原狀;如造成場地、設備或公共設施損壞,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九) 展演內容如涉及音樂、圖像、文字、影像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展演者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情事,應由展演者自行負責。
(十) 展演期間應遵守本館管理規定、現場人員指示及相關法令規範。
天候及不可抗力處理:
(一) 本館空間受天候影響,如遇降雨、強風、高溫、雷雨、颱風、地震、空氣品質不佳或其他影響安全之情形,本館得視狀況暫停或取消展演。
(二) 如因天候、災害、傳染病、突發事故、公共安全、園區管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展演無法進行,本館得取消已核准之申請,申請人不得要求補償。
(三) 展演者應自行評估天候、身體狀況、器材安全及現場環境,必要時應主動停止展演。
違規行為:
展演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館現場人員勸導仍未改善者,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展演,並視情節輕重限制後續申請:
(一) 未經核准即於本館園區展演。
(二) 未依核准時間、地點、類別或範圍展演。
(三) 展演者身分與申請人不符,或借用他人證件展演。
(四) 逾時展演,經勸導後仍未停止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撤收。
(五) 音量過大、影響展覽品質、觀眾參觀、環境安寧或周邊秩序。
(六) 妨礙民眾通行、公共安全、消防動線或本館營運。
(七) 無實際展演行為,僅販售現成商品或從事與展演無關之活動。
(八) 未維持場地整潔,或造成場地、設備、植栽、公共設施及藝術作品損壞。
(九) 展演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之宣傳。
(十) 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展演、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或未依規定事前通知取消。
(十一) 其他違反本申請說明、本館管理規定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違規處理方式:
(一) 違反本申請說明且經勸導未改善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展演活動,並依情節輕重,限制1個月至1年不得申請本館街頭藝人展演。
(二) 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展演、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或未依規定事前通知取消者,累計達2次,自本館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不得申請本館街頭藝人展演場地。
(三) 情節重大或涉及違法情事者,本館得通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或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 本館現場管理人員得就違規情形進行紀錄,作為後續申請審核及違規處理依據。
其他事項:
(一) 申請人送出申請,即視為已詳閱並同意申請說明及本館相關管理規定。
(二) 本館保有展演場地、時段、類別、名額及現場管理方式之調整權利。
(三) 本申請說明如有未盡事宜,依「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560、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