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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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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四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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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河川計畫科(願景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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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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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960345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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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C6671@ntpc.gov.tw
(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不開放)

資格要件:
1.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
2.街頭藝人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准後方可展演。
受理類型及數量: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同時段僅限1組。
展演規範:
1.街頭藝人申請核准後,於當日展演前應至中港大排願景館1樓確認展演位置。如登記人數超過2組,採線上抽籤方式決定。
2.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及本局核發之「中港大排願景公園街頭藝人牌面」,並應接受本局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3.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本局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街頭藝人展演以本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5.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6.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7.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8.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9.街頭人藝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10.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1.超過晚間9點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2.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一年不得申請展演。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如於公布後遇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原排定之街頭藝人暫停使用並於下次申請時優先登記。
2.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局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本場所為戶外或半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4.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