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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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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及新莊區瓊林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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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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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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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896995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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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C8921@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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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點C區-水之舞觀景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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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工藝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新月橋因受地震影響吊索鬆脫。即日起暫停街頭藝人活動及申請**
**本點位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1)受理方式: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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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點B區-光之影觀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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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視覺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新月橋因受地震影響吊索鬆脫。即日起暫停街頭藝人活動及申請**
(1)受理方式: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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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點A區-曲之藝觀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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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工藝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新月橋因受地震影響吊索鬆脫。即日起暫停街頭藝人活動及申請**
**本點位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1)受理方式:請於每月1至10日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高灘處官方網站公告。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新場地規範自114年1月起正式實施***
***申請結果請至高灘處官方網站查詢***
申請資格:
1.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街頭藝人證(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等主管機關所核發街頭藝人證),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並限現場進行創作。
2.街頭藝人提出線上申請,經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核准後方可展演。
申請流程: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至新北藝文團體資訊網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本處官方網站公告。
4.街頭藝人線上申請同一日期同一展演時段僅得申請1 個展演位置,不可重複申請。
5.若有團體(3人以下)線上申請,請推派1人申請,該團體其他人員,當月不得另外申請。
展演場地規定:
1.展演類別:開放工藝藝術類(需加熱物品之表演內容不開放)、表演藝術類(陀螺不開放)、視覺藝術類(噴漆、烤漆繪畫類不開放) 。【開放使用範圍以3×3公尺為限,申請前請自行衡量展演所需空間是否足夠。】
2.展演場地:開放3組。詳見下方「新月橋展演場地位置圖」
4.其他展演規定:
(1)本場地不得搭設帳棚。
(2)街頭藝人展演所需物品,請以手推車方式送達展演點,不得駛入機車。
(3)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
(4)展演點A、C位置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展演規範:
1.街頭藝人申請核准後,於當日展演前應至本處保全崗哨-新月橋哨報到並確認展演位置。
2.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本府文化局認可「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本處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3.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本處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街頭藝人展演以本處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5.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6.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7.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8.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9.街頭人藝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10.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1.超過晚間10點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2.工藝藝術類限開放現場創作之工藝品、傳統技藝,惟創作成品不得為單一固定款式。
13.如需擺放現場創作物品應使用攤架陳列,禁止使用簡便紙箱陳列。
注意事項:
1.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中籤後機關如有收回之必要性,街頭藝人不得拒絕。
2.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處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4.違規情形:本場地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經現場人員勸導不聽 (含口頭勸導)或拍照舉發者,除要求其立即停止展演活動外,並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1)未經核准於園區內私自展演者。
(2)超過展演時限仍繼續展演且未於現場人員勸導後15分鐘完成收攤者。
(3)非屬展演時段預先擺放物品。
(4)依規定經環保局測量超過噪音分貝值。
(5)經公眾投訴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經查證屬實者。
(6)現場無實際表演行為而僅販售現成商品者。
(7)現場展演者與申請者身分不符者。
(8)展演者的行為違反其他法令或管理規定者。
5.得依第7點規定要求違規者立即停止其行為,並依下列違規情形之輕重禁止其後續展演申請資格:
(1)初次違反規定者,禁止展演申請權1個月。
(2)第2次違規反規定者,每次違規即禁止展演申請權2個月。得連續處分之。
本處將視情節輕重最重處以1年禁止展演申請。並移送文化局、警察局或環保局進行相關處置。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