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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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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與縣民大道一段交叉口(薩莉亞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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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板橋區公所(重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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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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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968691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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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q0845@ntpc.gov.tw
受理類型及數量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
開放1組個人或團體(團體組3人以下)表演。
*個人/團體每月限申請2場*
場地特性
1.表演場地為戶外空間。
2.周遭鄰近住戶,表演時須注意音量。
3.場地禁止有施放煙火或其他可能影響民眾通行動線之表演。
4.場地若有其他政府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得要求申請人延期或取消申請。
報到方式
攜帶街頭藝人許可證於申請時間內至現場展演。
現場聯絡人:許小姐 0928-295829
展演規範
1.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許可證」(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並應接受本公所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2.街頭藝人展演範圍以本公所文化局官網指定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3.展演內容禁止下列事項:
(1) 販賣食品、飲料,或其他非現場即興創作之物品。
(2) 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3) 明火表演,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4.街頭藝人展演使用擴音設備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5.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於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及人員傷亡,應負損壞修復及傷亡賠償責任。
6.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或有其他活動進行,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7.場地若當日有其他政府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得要求申請人延期或取消申請。
8.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公所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9.場地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10.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永久不得於該場域申請展演。
11.一律採線上申請。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