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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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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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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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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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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62128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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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V2883@ntpc.gov.tw
【申請方式】
(一)本館官網預約:
1.至本館官網(https://www.tshs.ntpc.gov.tw/)下載「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街頭藝人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使用申請表」(本館官網/便民服務/場地申請/街頭藝人場地)。
2.受理時間:展演活動(不含當日)最晚3天前以e-mail或傳真提交申請表,每月25日開始受理次月預約。每次預約最多2個時段。
(二)「新北市街頭藝人主題網站」預約:
1.至新北市街頭藝人主題網站(https://busker.culture.tw/newtaipei/)提出登記申請(新北市街頭藝人主題網站/展演空間申請/淡水區)。
2.受理時間:展演活動(不含當日)最晚3天前提出登記申請,每月25日開始受理次月預約。每次預約最多2個時段。
注意事項:
1.若預約登記人數超出開放地點申請人數,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2.展演申請經核准後,本館將以電郵或電話進行通知。如欲取消展演,應於展演開始前至少前2日告知,不可無故不進行展演。
3.申請週末或連續假期之展演,如有申請2日以上者,除申請日皆無他人申請外,本館以展演1日為受理原則。如有其他需求須連續展演2日以上者,應依本館安排為準。
4.因應天災、流行疾病、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本館將配合政府相關政策,適時暫停受理展演申請,或取消已核准之申請。
【現場展演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申請前詳細閱讀本說明,俟經申請即視為了解並同意相關規定及本館管理作為。
(二)展演應由本館核准之街頭藝人本人進行,不得邀集或鼓勵他人共同展演。展演時應佩掛「新北市街頭藝人證」、「臺北市街頭藝人證」、「基隆市街頭藝人證」或「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或將展演證彩色放大影印(但正本仍應隨身攜帶,以利比對查核)放置於清楚可見處,且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從事展演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從事展演,並須將展演證提給供稽查人員核對身分與識別。
(三)展演者應確實依核准之時間、地點、展演類型進行展演,不可無實際展演行為而僅販售現成商品。展演內容應以預約申請之展演類型為主,不得因另作宣傳或招攬民眾聚集而阻礙其他遊客通行權益,亦不得擅自將公共展演空間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四)展演者應於規定場地範圍內,以不影響公眾動線為原則設置器材及執行展演活動,設置器材時應考量公眾安全及保持場地完整,採非破壞性方式固定。展演後應清理、復原場地,所有器材及個人物品如有堆放場地內未撤除之情形,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展演活動須維護環境安寧,並確實遵從政府各項法令或相關管理規定;如表演或展示物品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取得使用權利,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由展演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六)本館各場所皆不提供硬體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且為響應節能減碳,本館街頭展演活動禁止使用發電機設備,展演者如有用電需求應改用蓄電池或其他方式替代。
(七)展演者表演場地,依本館規定之位置為限,如遇該場地舉行活動,本館得視實際需求不予開放申請。
【違規行為及處理方式】
(一)街頭藝人違反本館規定且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館將依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一年不得申請展演;若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本館將依相關規定通報本府文化局。
(二)現場管理人員將違規對象、違規情形及違規次數等做成書面紀錄後,將交由本館承辦人員彙整作為違規處理之依據。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