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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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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24新北市瑞芳區民權街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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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瑞芳區公所經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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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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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497225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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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O2086@ntpc.gov.tw
9:00-12:30
13:30-17:00
18:00-20:00
1、申請展演人員應於申請前詳細閱讀本說明文件及附件,俟經申請即視為了解並同意相關管理事項及本園區管理作為。
2、為避免同一組表演團體長期占用場地,5人以內的團體表演視同為申請1個名額,同一組表演團隊,每月申請不超過1次,如稽查人員發現有違規情事(違規情事如附件)或是街頭藝人被陳情三次,將暫停借用場地兩個月,情節重大或被陳情第四次者,永不借用,另現場管理人員如對團體表演人數過多,認定有妨礙民眾通行之疑慮者,有權裁量是否接受該團體表演之申請,或調整該團體表演之位置。本場地街頭藝人公告表演時間為每日9:00-12:30、13:30-17:00、18:00-20:00三個時段,請務必配合借用時段表演。
3、因顧及遊園民眾通行問題,故申請單位表演範圍或擺設物品範圍以該開放使用大小為限;現場管理人員如對申請單位擺設物品、器材範圍認定有妨礙民眾通行之疑慮者,有權裁量是否接受該團體表演之申請,或調整該團體表演之位置。
4、申請者應檢附未逾期之街頭藝人證影本,如持過期證件申請,本所有權拒絕其申請。
5、為維護路面平整及行人安全,申請單位不得私自於地面鑽孔、埋入地面掛鉤或固定繩索所需使用之物品,經查獲者一律視同破壞公物,除處以禁止展演外,另通報文化局記點。
6、廣場內嚴禁煮食、烹飪、焚燒或喧鬧或製造噪音(表演者音量需低於60分貝以下),妨害公共安寧或其他營利行為。
7、申請單位展演內容務必與展演證上表演內容相同,若經查獲表演內容不同者,依據「新北市政府執行街頭藝人從事展演稽查作業表」規定辦理記點,並依本所管理規定暫停展演申請。
8、展演者展演時應佩掛「新北市街頭藝人證」或將展演證彩色放大影印(但正本仍應隨身攜帶,以利比對查核)放置於清楚可見處以供稽查人員核對身分與識別之用。
9、申請單位表演之場地,依本所於規定的位置擺設為限,如遇該場地舉行活動,本所得視實際需求不予開放申請。
10、申請單位各展演者應接受本所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並遵守廣場各項使用規定,如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本所管理人員有權做出適當之處分。
11、展演者如表演或展示的物品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取得相關使用權利,若有涉及相關法律由展演者自行負責。
12、申請單位展演後應清理場地,共同維護環境清潔,展演者所使用的傘架、展示品、畫作、音箱等使用器材,不得堆放於廣場內,如經發現,視同廢棄物處理。
13、如遇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以其為優先,本所有權取消該日街頭藝人的申請,並以電話通知。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