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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物館館前花園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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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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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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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三峽區公所(歷史文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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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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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67110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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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B2949@ntpc.gov.tw
展演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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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點館前花園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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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工藝藝術類 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開放時段
申請前請先電聯管理員。
受理登記方式
先致電給管理員。
最晚申請時間
地點申請及使用規則
使用規定:
展演規範:
1.民眾須具備基北北桃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活動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如於公布後遇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原排定之街頭藝人暫停使用。
3.街頭藝人展演以本所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開放使用範圍。
4.展演音量及衍生之廢棄物均須遵守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8.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9.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
10.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者,管理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該次展演許可,並得命其改正、立即停止活動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所需費用由街頭藝人負擔,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機關為職務協助,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 ),本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 1 個月至 1 年不得申請展演。
11.街頭藝人應衡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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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位置
附近展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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