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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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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48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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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五股公有市場自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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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杜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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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21-88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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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i1718@ntpc.gov.tw
受理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開放時段:
週二至週日10:00-18:00。
場地管理規定:
1.表演者須具備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街頭藝人資格,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須於展演前三日與市場管理員 (杜小姐/0921-884328) 或總幹事 (陳小姐/0971-503390) 確認展演事宜。倘遇市場舉辦活動,廣場場地空間不足,則取消展演場地申請,不得異議。
3.須遵守「新北市政府執行街頭藝人從事展演稽查作業規定」並依該規定配合文化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稽查人員查驗。
4.展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
5.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展演。
6.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不得標價販售,亦不得展示販賣食品、飲料及其它商品。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7.展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集會遊行動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8.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9.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10.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結束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本市場不負保管之責。
11.展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12.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13.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置。
14.其餘「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規定。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