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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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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23新北市石碇區石碇東街26號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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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石碇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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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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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663108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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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農曆除夕至初五及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之停止上班日不開放)
受理類型及數量
1.表演藝術類 (不含有音樂伴奏之舞蹈、歌唱及演奏等音量較大活動)、視覺藝術類(噴漆、烤漆繪畫類不開放)、工藝藝術類。
2.同時段僅一組。
申請流程:
1.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至10日至【新北藝文團體資訊網】申請次月展演。
2.審核方式:經系統審核通過後執行電腦抽籤。
3.若有團體線上申請,請推派1人申請,該團體其他人員,當月不得另外申請。
場地特性
1.表演場地為戶外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2.鄰近住宅區須注意音量。
展演規範
1.表演者須具備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街頭藝人資格,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遵守「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並依該規定配合文化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稽查人員查驗。
3.本場地如已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中籤後,管理機關如有收回之必要性,街頭藝人不得拒絕。
4.如中央氣象主管機關發布豪雨特報,或政府機關公告天然災害警戒等情形,管理單位得停止當日展演活動,表演者應配合辦理。
5.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應以現場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管理單位得終止表演。
7.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無實際表演行為而僅販售現成商品者,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8.表演者應維持足夠之行人通行空間,不得因表演內容、表演型態、道具、設備設置等因素,妨礙行人正常通行或影響公共安全。
9.未申請或現場展演者與申請者身分不符者,管理單位得終止表演。
11. 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12. 本場所不提供停車位置、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並禁止使用發電機。
13.本場地不得使用明火。
14. 本場地於非屬展演時段請勿預先擺放物品。
15.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560、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