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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點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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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233新北市烏來區瀑布路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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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烏來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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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聯絡人/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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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661644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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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I9356@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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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點勇士廣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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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表演藝術類 工藝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請檢附本表及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影本向本所申請
暫不開放線上申請 -
A. 08:00~12:00
B. 13:00~17:00
(一) 登記事項
1. 預約登記者限具備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有效街頭藝人證。
2. 需於展演二週前申請。
3. 請檢附本表及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影本向本所申請。
4. 為維護表演藝術類演出品質,本所得視場地及演出性質,進行適當之安排。
(二)取消事項
場地申請經登記核可後,若於展演當日未使用,應於原登記使用七日前通知本所;本所得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或調整檔期時,申請人或使用人不得提出異議。經本所核准無故未使用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2. 一個月內超過3次以上申請無故未使用:暫停受理未來二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三) 展演事項
1. 展演須配戴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並接受場地管理單位(含駐衛警及稽查人員)之管理與查核。
2. 展演內容須符合申請項目,並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 展演若有電源需求,請自備發電機,本場地不提供電源。
4.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宣傳、政治選舉、抗議、抗爭等活動。
5. 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車輛通行困難,及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及消防設施等。
6. 展演者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如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7. 本所局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應由展演者負擔相關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8. 展演時須遵守《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範,使用擴音設施不得超過57dB,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由展演者自行負責;若因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請展演者調整音量。
9. 展演者演出結束後,應注意場地清潔及場地復原。
10. 其他相關規範,敬請參酌本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11. 凡有違反以上使用事項者,本所得令展演者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未來一個月預約登記申請。
(四)其他
1. 本廣場申請借用檔期若遇有本市活動及付費租借場地之檔期,以上述活動為優先。
2. 本案所涉路權使用部分由本所建設課會審之。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