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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公告訂定「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業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2月18日新北文發字第1100275382號令發布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生效。
三、相關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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