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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公告訂定「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業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2月18日新北文發字第1100275382號令發布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生效。
三、相關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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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4628、02-8712-3000 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相關意見反映請逕洽新北市文化局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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