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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公告修正「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一、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標準業經新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00185902號令發布修正名稱為「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登記及發證收費標準」,並修正全文。
三、相關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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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信箱:ntc.busk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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